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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分类管理下,民办教育投资:策略与路径

时间:2017年03月24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
 

新政的要点与亮点       

 • 进入20世纪第一个十年以来,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面临一系列制度瓶颈和法治障碍,存在所谓的十大问题法人类属问题、产权归属问题、教师身份问题、政策适用问题、市场监管问题、准入退出问题、政府服务问题、管理体制问题、财会制度问题、合理回报问题。        其中,首要问题是法人类属问题,民办教育机构并非市营单位,无法享受财政拨款,受到各种限制,如:无法解决教师的身份。但是民办教育又不愿意转为事业单位,因为一旦转换,五险一金的缴纳是很大的成本。      

      • 理论和时间都表明,要从根本上破解以上难题,只有也必须对民办学校按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在立法上划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型,并在行政管理上施行不同的规制措施。      

      • 根据中央有关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2015.12.27教育法修订取消了对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禁止性规定,2016.11.7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完成。      

      20161229,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同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      

      20161230,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一)新发的重大突破        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相关学段营利性教育;厘清两类学校所适应的不同扶持政策体系;对存量民办学校剩余资产归属加以明确;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法人治理及规范管理;对现有学校存续及转设事宜做出妥善安排 

     1.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相关学段营利性教育。我们从来没有开办过非义务教育,现在开办了所有非义务教育的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像我们这样大口径的开放比例是没有的。       

 2.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的扶持体系。是过去所有体系的集大成,把十八大以来所有涉及到非营利性学校的政策全部汇总,包括对非营利学校的政府津贴、购买服务、入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还有针对非营利学校的的税收供气供水,供电款等的相关政策。

        3.确定了非营利机构的认定是一个较大的突破:只要不取得盈利都认为是非营利机构。这与国际上的标准有很大不同,国际上的规定有三条:不取得的回报;出资人财产不存在归属问题;不能再从事营利性产业(美、韩都禁止)。

        4.强化学校内部治理包括:对举办者参与学校治理有限制;对董事等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有限制;财务专职;学历教育高度强调党的教育。在党的教育方面,目前陕西已经向80所民办高校派任县厅级官员,党委班同时还要兼任学校行政级管理工作。

        5.存续及转设方面,自9.1日开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同时,老的学校也允许观望,但是需要修改章程。

(二)1+2 文件创新之处  突出了各类民办教育公益属性及社会责任细化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具体程序规定明确了两类学校所适用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拓宽了社会力量办学准入领域及融资渠道强化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内外部治理制度。

(三)新法新政对行业的影响几大正面效应  分类管理,落实政策扶优扶强,提升质量扩大自主,激发活力规范管理,强化自律。

 1.有利于更好维护和实现教育公益属性,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定位,提高质量、办出水平(五项扶持制度法定化,师生权益受到更大重视,用地税费政策一视同仁)    

  2.有利于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更多民间资金投入教育领域(2015年全国民办教育经费总投入达到3207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84.26%十二五以来民办教育经费投入年均增速保持在15%以上)    

  3.有利于盈利性民办学校灵活经营、自主管理,实现多元、特色发展(自主收费,上市、并购、PPP……     

         4.有利于推进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实现民办院校良善治理,增强社会公信力(设立前置审批,注册资本金制度,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监督机制,亲属回避制度,财务专户管理,信息公开及黑名单制度……)。

几点重要提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例外实行前置审批、先证后照,全部覆盖核准规模、加强教育督导,一视同仁对营利性学校的风险防控,不留死角。

政策解读 

    李克强总理在20163月全国人大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2017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增加表述: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建立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和范围。建立更加透明的教育行业准入标准,强化监测监管,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多样化教育产品和服务。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培育教育新业态,扩大教育需求与消费。研究制定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鼓励教育服务外包,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信息化课程包、实训实习、教师培训、管理支持、质量监测、就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作为政府教育服务的重要补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2017.3.7        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政府切实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注重调动社会力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1)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协作配合,并联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

(2)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事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3)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行资金需求。 

(4)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       

(5)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明确界定享受各类税收政策的条件。

结论
        实践表明,教育行业中,培训教育始终最具生机活力。相信,在新法新政背景下,广大民办教育机构一定能够顺应大势、精准定位,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深化改革、再造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适应和引领教育消费新需求,深入改进和优化教育产品供给侧,努力提供和创造更多更好的教育服务,从而实现自身新的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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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民办教育协会于20161015日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理事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监事长,确定聘任秘书长人选。20161024日昆山市民政局发文同意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号:51320583MJ6820260K法定代表人:陈森。该社会团体是由昆山市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系统民办社会培训机构自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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